1、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意见和制度。
2、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日常工作。
4、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5、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组织全县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依法实施全县水政监察。拟定全县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6、组织全县主要河流及跨乡(镇)和县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报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7、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作、水利综合经营及水利行业管理;指导全县防洪、除涝、灌溉等工作。
8、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城市规划区地下水、人畜饮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监测河、湖、水库的水质。
9、负责全县水利建设的计划安排及资金使用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利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0、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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