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律师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登记、年检注册、注销。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县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指导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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