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以上调整,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备,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和赤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乡镇的“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
(十)承办乡镇行政区域和村委会管辖范围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十一)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指导残疾人工作;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开展老龄工作,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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