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负责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措施,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二)综合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实施。
(三)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建立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和考核、发证工作,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五)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
(六)实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监督企业执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负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建立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障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研究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