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对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南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3、领导和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
4、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举报。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进行侦查。
6、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8、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
9、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10、规划和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11、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12、规划和执行检察系统内的计划、装备和财务工作。
13、负责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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