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审判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审查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再审案件;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或者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使强制执行权;
4、受(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5、对审判工作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以及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
6、承办其他应由南陵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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